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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妃营)(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7〕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6日、3月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2月4日、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于2015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另案起诉)的父亲陈某与被害人陈某乙因土地纠纷引起争吵打架,而且双方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于是,陈某甲对陈某乙怀恨于心,伺机进行报复。于2016年2月7日9时许,陈某乙与儿子陈某丙正在家里准备贴对联过年,陈某甲即伙同其叔叔陈某某、胞弟陈某丁(负案在逃)分别持刀闯进陈某乙家里,以陈某乙父子打伤其父亲陈某未解决为理由,陈某甲与陈某某撞开陈某乙卧室的门看见陈某乙,陈某甲立即用刀从陈某乙的身后头部砍去。陈某乙立即反应过来后,随即用左手拦住陈某甲的刀,被陈某甲砍伤拇指、食指及中指。接着,陈某某也持一把弯刀砍伤陈某乙。同时,陈某丁持刀在陈某乙院子里追砍陈某丙至厨房,砍伤了陈某丙的右手臂部位。2016年2月15日,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陈某乙的身体受伤程度进行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陈某丙无作法医鉴定。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刀具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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