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7********,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长城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1日,兰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人员在办理周某某被故意伤害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母亲陈某某以与受害人周某某调解为由向刘某某等人要钱,勒索刘某某等人共计三十万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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