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莒南县人,住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与2020年10月1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22日12时许,罗庄区沂堂镇政府工作人员孟某某报警称:在**镇**村村西发现六辆大货车,疑似倾倒垃圾。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检查发现货车斗内有石棉废物垃圾,经询问货车司机陈某某等人受人雇佣,将石棉废物垃圾运到西杏山湖村时,被当场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某主观上有污染环境的是的主观故意,本案证据也不能证明陈某某所拉的货物中存在污染物。现本案证据已基本固定,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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