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街**小区,现住玉田县**镇**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17日玉田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7年7月1日,向王某某、项某某、吴某某虚构自己名下**有限公司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合作买红酒赠车活动,且承诺15个月内提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骗取王某某、项某某、吴某某信任后,在玉田**汽贸与该三人签订购销合同,分别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27000元,项某某人民币76800元,吴某某人民币113000元,共计31.68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陈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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