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19〕9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钟某某为非法牟利,驾驶浙GR5**改装后的厢式货车,在未取得经营柴油相关资质情况下,擅自买卖柴油,从中赚取差价牟利,营业额达三十余万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钟某某妻子,在明知钟某某买卖私油系违法的情况下,仍旧跟随钟某某去卖油,并协助收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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