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7********5418,汉族,半文盲,未婚,五保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镇**村,住宜黄县**镇**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本院存疑不捕,同月28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6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4日补查重报。
宜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曾某某有智力缺陷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黄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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