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现在辽宁省马三家女子戒毒所强制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9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3日21时许,社会吸毒人员李某某在太平区水泉镇长哈达村家中通过微信联系犯罪嫌疑人宗某(拟依法提请公诉)买点冰毒,双方商定以900元价格购买8分(指0.8克)冰毒,当时李某某用微信给宗某转去400元钱用于****,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宗某给她的4分(指0.4克)的冰毒,在李某某家中将冰毒交到李某某手中,并在李某某家吸毒了一口该冰毒。
2019年6月4日阜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细河公安分局北苑派出所送检物证材料:白色晶体1份,净重0.08克。进行了理化检验,其意见:所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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