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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朝)(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辨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汪某某于2016年底至2017年初,在安康城区南环路天天假日酒店组织杨某某、柯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等人多次用扑克牌“扎金花”的方式赌博,赌注为50至200元封顶,根据每把牌下注的多少抽头渔利50元或者100元不等,每局的赌博时间不固定,汪某某、陈某某两人每牌局能抽头渔利约8000元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认定的陈某某涉嫌赌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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