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7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5日17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同案参与人陈某甲(另案处理)、邓某甲(另案处理)二人商议准备将汉滨区谭坝**镇荆竹园**村四**组五保户邓某乙的一副土漆柏木棺材盗走,陈某甲喊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帮忙将棺材抬上三轮车,后陈某甲付给邓某甲人民币1000元买走该棺材,陈某乙未分得赃款。经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鉴定:被盗棺材价值人民币96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乙主观上是否明知陈某甲、邓某甲在实施盗窃行为,卷内证据不足,故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认定其涉嫌盗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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