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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林)(公开版)_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州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陈X,男,19X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6524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阿拉山口华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市,住XX市XX区钱XX路6号XX小区1号楼1单元403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阿拉山口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山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阿拉山口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以来,库XX(另案处理)分别委托阿拉山口华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X公司)、克州X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X公司)等公司,自阿拉山口口岸进口蓝湿头层牛皮,由阿拉山口新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X公司)代理报关业务。

2018年,犯罪嫌疑人华X公司业务负责人陈X在明知库XX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偏低,仍然采取包税(包含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仓储费、吊装费、代理费、报关费在内)的方法代理库XX的蓝湿头层牛皮进口,并委托新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采用修改货物实际价格的方式,以低于实际货物价值的申报价格向阿拉山口海关申报进口海关商品编码4104111190项下蓝湿头层牛皮。经查,2017年新X公司报关员王XX(取保候审)与兴X公司员工努XX(取保候审,另案处理)通过电子邮件合谋,为偷逃税款,使用兴X公司刻制的外国公司印章,制作了用于向海关申报的EX-2/2016虚假合同和相关报关单证,伪报货物价格,向阿拉山口海关申报。经查,该批货物的乌兹别克斯坦出口报关单及相关单证显示蓝湿头层牛皮从乌兹别克斯坦出口价格为55美元/张,进口时被改为1.4美元/公斤,该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2018年新X公司继续以相同方式低报价格为华X公司代理报关蓝湿头层牛皮,涉嫌帮助华X公司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

2018年1月以来,华X公司在阿拉山口口岸低报价格进口4104111190项下蓝湿头层牛皮55票。上述货物由华X公司与乌兹别克斯坦的XXXX有限公司和PXXX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蓝湿头层牛皮进口合同,合同号为EX-1/2018(单价为45美元/张)、EX-8/2017(单价为55美元/张),新X公司用于报关的合同EX-1/2018、EX-8/2017蓝湿头层牛皮的单价均为1.4美元/公斤。其中EX-1/2018合同项下5票、EX-8/2017合同项下50票,共计1382880公斤。真实进口货物情况为EX-1/2018合同5票11840张,EX-8/2017合同50票120705张,共计132545张。阿拉山口海关于2018年12月5日出具了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阿核字﹝2018﹞19号、阿核字﹝2018﹞20号),华X公司共计进口55美元/张的蓝湿头层牛皮11840张,45美元/张的蓝湿头层牛皮120705张,货物完税价格为39877207元,应缴税款合计为7858408.62元,已缴税款共计2504201.04元,漏缴税款合计5354207.58元。

华X公司通过伪造进口合同、商业发票,向海关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以低报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犯罪嫌疑人陈X作为华X公司业务负责人是单位犯罪主要责任人。新X公司明知华X公司进口蓝湿头层牛皮涉嫌低报价格偷逃国家关税,仍然为其进口报关提供便利条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共犯,犯罪嫌疑人李XX作为新X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犯罪主要责任人。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华X公司、新X公司、陈X、李XX篡改合同以低报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蓝湿头层牛皮进境,偷逃税款合计5354207.58元,上述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拉山口海关缉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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