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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丙,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5********,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街道办**社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商,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6年,陈某1在**拆除旧房建新房。2006年11月7日13时许,陈某1挖基超出旧房,占有了一些村道。于是,村首事经商量一齐去劝阻陈某1建房。陈某2、陈某3先到现场阻拦,由于陈某2家族与陈某1家族素来不合,且陈某2在劝阻陈某1时语言过激,导致争吵。后陈某2捡石块投扔陈某1雇请的施工人员杨某某等人,陈某1的二儿子陈某4就谩骂陈某2,陈某2遂与陈某4扭打,打伤陈某2嘴唇部,并一齐摔进宅基沟中。后城内派出所民警到场制止打架并劝阻双方人员。至当天14时许,陈某1家族的陈某丙、陈某5、陈某6、陈某7、蔡某某、吴某某等人逐步来到现场,陈某2家族陈某8、陈某9、陈某10、陈某11、陈某12、陈某13等人也持钢管、木棒等凶器来到现场。双方来到现场后均指责对方打伤人,互相谩骂争吵。在争吵中陈某9、陈某11、陈某12喊:“打他家人死去。”然后陈某2家族的人就冲向陈某1家族的人,陈某1、陈某丙、陈某5等人遂与陈某2、陈某8、陈某12、陈某13等人发生互相斗殴。双方均多人受伤,其中陈某1家族的陈某4的伤情为轻伤,陈某1的伤情未定,陈某7的伤情为轻微伤,陈妃伍的伤情为轻微伤,陈国仁的伤情为轻微伤,蔡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陈某2家族的陈某2伤情为轻伤以上,陈某8的伤情为轻伤以上,陈某3的伤情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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