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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2月23日12时许,陈某甲(另案处理,下同)伙同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窜至建水县迎晖路惠康医院门口,发现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电动车,二人趁四周无人注意,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自制钥匙将马某某电动车电门锁打开后盗走,经查该马某某被盗的是一辆红黑色爱尚牌AS-YN-5型,车牌号:云******,车架号:AS2016111100022,电机号:JYX6080-161004539C30G,是马某某于2017年1月份以3600元人民币购买的新车,价值2800元左右。经认定,该马某某被盗电动车的实际价值为2544元人民币。

2、2018年2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窜至建水县**镇农贸市场转盘旁边的一家叫仁和药店的店门口,发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电动车,陈某乙将车盗走后交给陈某甲,陈某甲将该电动车以350元的价格卖给与陈某甲同村的雷某某。经查该陈某乙被盗的是一辆黑色的杰宝大王牌电动车,型号是DR2029Z,车牌号是云******,车架号4972147480128,电机号是JSD5V1407202629,该电动车是2014年12月4日以3450的价格购买的。经认定,该陈某乙被盗电动车的实际价值为469.30元人民币。

3、2018年3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独自窜至建水县高坡村农机站旁发现被害人普某某的一辆电动车停放在路边,陈某乙趁四周无人注意,将普某某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转移到建水县福康路农村信用社旁准备把电动车电瓶拆走,在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拆电瓶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该普某某被盗的是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车,车牌号:云******,车架号:122421526687111,电机号:A8W65B718486,该电动车是普某某于2016年3月以3100元购买的,经认定,普某某被盗电动车的实际价格为1595元人民币。

4、2018年3月6日,建水县公安局在抓获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时,在其身边有一辆车牌号为云******的被盗电动车,该陈某乙无法说清车辆的来源,经查该辆电动车车主为章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15时许在建水县**龙湖入口进去100米左右的路边被盗,电动车是一辆银色的安奕聚隆牌两轮电动车,电机号:JYX721200-16070380332C30C,车架号:AY20160718057,号牌号码:云******,2016年8月在建水县以4060元购买的。经认定,章某某被盗电动车的实际价格为3292.7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涉嫌盗窃罪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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