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路**号**幢**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1日经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次日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0日经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月11日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于同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间,陈某某参加张某某、魏某某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6年至2018年在建阳混凝土协会担任出纳期间,参与针对建达公司和华盛公司的强迫交易犯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平市公安局认定陈某某参与或者帮助张某某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实施强迫交易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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