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住福建省长乐市**镇**村**区**号**单元,现住云南省巍山县**镇**钢材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志惠,云南南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3日、4日,犯罪嫌疑人字某某雇请赵某某、李某某、罗某乙、孙某某、夏某某到南涧县拥翠乡旧马街村委会旁南景高速公路路基四队堆料场分二次盗窃得南景高速公路路基四队螺纹钢筋共计50.42吨。在盗窃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李某某负责驾驶云L9****随车吊吊车为字某某吊装、运输、卸载钢筋,犯罪嫌疑人罗某乙、孙某某、夏某某负责捆扎钢筋及装车、卸车。
盗窃得逞后,犯罪嫌疑人字某某于2019年2月4日凌晨2时许将盗窃所得的21.86吨螺纹钢筋以200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罗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元。经南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21.86吨螺纹钢筋价格合计为91945元。
2019年2月5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字某某将盗窃所得的28.56吨钢筋,以300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600元。经南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28.56吨螺纹钢筋价格合计为1285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