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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2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委会***巷**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3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6日13时55分许,在本市万山镇东澳村小艇码头,被害人石某某(另案处理)出海驾驶小艇回来准备停靠其停泊位置时,见其的停泊位置有一艘小艇停靠了,于是呼叫“东澳阿来海鲜档”的员工挪开小艇。其先用粗口辱骂“东澳阿来海鲜档”的员工卢某某,卢某某不是小艇艇主,因此发生口角,石某某冲上岸,先用一张塑胶凳掷卢某某,并与卢某某发生推搡,跟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蔡某某见状,先后上来劝阻,并与石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石某某的右眼眶、左肋骨受伤。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认定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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