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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天检公刑不诉〔2018〕18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茶陵县人,户籍地茶陵县**街道**街**组,住茶陵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号,茶陵县**银行职员,无前科。2017年12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该案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6月22日、8月3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7月18日、9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报。因案件复杂,分别于2018年6月9日、8月19日、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23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章某某等人在**甲KTV消费时,与**甲KTV的工作人员产生纠纷,后陈某某等人到**乙KTV谭某某开的包厢唱歌,期间陈某某得知因为退还酒水钱的事**甲KTV工作人员会过来找他们麻烦,于是通知在**乙KTV唱歌的朋友准备好打架的工具在**乙KTV等候。不久后陈某某在**乙KTV门口碰到海联名都的工作人员黄某某、戴某某等人,陈某某以为是**甲KTV的工作人员来找麻烦了,遂立即前往通知在**乙KTV包厢内唱歌的朋友章某某等人,章某某等人随即持刀等凶器出来准备打架,谭某某手持一个灭火器,陈某某也随手拿起一把长把铁伞准备打架。章某某等人从包厢出来后,将站在门口的戴某某无故砍伤。谭某某想用灭火器砸戴某某,但没砸到,经鉴定戴某某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共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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