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4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7日,范某某、陈某某因酒店住宿问题与瑞丽市**宾馆保安李某某发生争执,陈某某将李某某推到地上造成头部重伤二级的损害后果。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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