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遂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月份许,陈某甲电话联系林某某 ,向林某某 咨询并叫林某某 帮忙找12号猎枪弹弹壳,用来制造12号猎枪弹。林某某 通过淘宝网,在淘宝店名为“猎夫之家”的网店上购买弹壳(共130颗)。林某某 购买猎枪弹壳后,将弹壳交给陈某某,由陈某某、李某某、陈某甲、林某某 等人制造猎枪子弹。
2、陈某甲让林某某 帮忙购买制造子弹的弹壳,林某某 知道陈某甲有枪支,于是林某某 向陈某甲借用枪支,并将枪支藏于遂溪县**镇**路的家中。后林某某 向陈某某索要二、三十颗猎枪子弹,由林某某 带着枪支和子弹去到遂溪县**镇**村陈某乙家处,由陈某乙将二、三十颗猎枪子弹试用完。等到陈某乙试用完枪支、猎枪子弹后,由林某某 将枪支带回遂溪县**镇**路家中保管。
3、陈某某拿到枪支后,将枪支藏在家里,暂时保管。2018年10月10日,陈某甲联系陈某某,让陈某某与另外一名陌生男子一起将枪支还给陈某丙。2018年10月10日,陈某某与另外一名陌生男子将枪支带去**镇**宾馆,还给陈某丙,因为枪支是陈某甲向陈某丙借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遂溪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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