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杨**伙同钟**、陈**以网上招嫖先预交保证金、定金等名义向被害人孙**等人提供犯罪嫌疑人钟*等人的微信二维码,让被害人扫码转账,后再以转账未备注“小姐”工号等理由诱骗被害人多次转账,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以此方式实施诈骗,其中诈骗所得流经多个微信账号后提现到钟*、韦**夫妇(另案处理)银行卡内并由ATM取现,后由钟*将现金交给钟**、杨**、陈**等人,现查明,钟**、杨**、陈**等人组成的团伙共作案6起,诈骗涉案资金达2120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