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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198*年11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110*68**,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市,住海南省**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杨**伙同钟**、陈**以网上招嫖先预交保证金、定金等名义向被害人孙**等人提供犯罪嫌疑人钟*等人的微信二维码,让被害人扫码转账,后再以转账未备注“小姐”工号等理由诱骗被害人多次转账,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以此方式实施诈骗,其中诈骗所得流经多个微信账号后提现到钟*、韦**夫妇(另案处理)银行卡内并由ATM取现,后由钟*将现金交给钟**、杨**、陈**等人,现查明,钟**、杨**、陈**等人组成的团伙共作案6起,诈骗涉案资金达2120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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