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蚌埠市蚌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某,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对雪华乡沈圩村实施征地拆迁,根据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规定,拆迁范围内按照每户人均45平方米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根据其子骆某委托办理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手续,其隐瞒自己母亲王某某已去世的事实,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王某某生前的户籍资料。2011年9月3日,骆某与政府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利用王某某的户口资料信息,骗取价值人民币12.19万元的政府安置房40.566平方米(尚未交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骆某骗取12.19万元的政府安置房40.566平方米(尚未交付)的证据存在疑问,且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确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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