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3********,汉族,大专文化,鄱阳**医院原康复科主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现住鄱阳县鄱阳湖**医院医生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龙,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 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鄱阳**医院医院康复科担任主任期间,与康复科医生王某某二人为了提高业绩、多拿提成,以虚增、重复收取中医理疗“电针”及“针刺运动疗法”项目费用的方式,多收取了汪某某、陈某甲等97人次病人“电针”、“针刺运动疗法”项目治疗费共计48882.8元,向鄱阳县医保局报销39106.24元;于2018年3月制造颜某某虚假住院记录并产生虚假治疗费用5610元,向鄱阳县医保局报销4234.4元,以上骗取的医保资金共计43340.64元且均已支付到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以非法占有目的,虚增收费项目或伪造病历,骗取医保资金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收缴的罚没款400万元,由侦查机关移交鄱阳县医保局依法处理。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