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诉刑不诉〔2018〕1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新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9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11月26日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8年10月22日、12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至6月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核实死者程某某的电工作业证是否有效的情况下,仍然让程某某从事电工作业,后发生程某某被电击致死的事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程某某的死亡结果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核实程某某电工作业证是否有效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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