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辽宁开原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84********,满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0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东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将假冒的“小猫脚印”的裤子以人民币14-15元一条的价格销售给在辽宁海城市**服装市场销售服装的陈某某,陈某某明知李某某销售的“小猫脚印”的裤子有问题,仍将从李某某处采购的5800条“小猫脚印”裤子,以15.5元-16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非法销售额人民币92450元。2019年10月31日陈某某向东阳市公安局退出人民币92450元的非法销售额。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阳市公安局认定的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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