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6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址。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0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二人为夫妻关系,“宁*****”运力船为夫妻共同所有,船舶盈利收入由夫妻两人共同所有,两人均在运力船工作)商量,一致决定从吸砂船上购买盗采的江砂运至下游去贩卖从中获利,吴某某通过电话事先和“台***”吸砂船上人员姓“黄”的男子联系,吴某某与该男子约定好从吸砂船上购买一船盗采的江砂,姓“黄”的男子让吴某某驾驶“宁*****”运力船在长江湖口段一号白浮附近长江水域抛锚,等待其安排吸砂船出来打砂。晚23时许,“台****" 吸砂船靠近“宁*****”运力船,船上下来两个男子(其中一人姓刘),该刘姓男子通过“宁*****”运力船船检证书进行量方,测算出“宁*****”运力船能装载江砂6600吨,吴某某与陈某某通过与该男子讨价还价,最终约定以26元/吨按照6300吨进行结算,吴某某将现金163800元(拾陆万叁仟捌佰元整)支付给该刘姓男子,随后吸砂船用吸砂管从长江里吸砂并通过另一跟吸砂管将江砂过驳到“宁*****”运力船,直至装满江砂离开现场往下游方向行驶。9月12日1时42分许,“宁*****”运力船行驶至长江彭泽段东北横四号红浮水域被我局彭泽派出所民警抓获,后“台****”吸砂船被九江海事局彭泽海事处查获。经过磅称重,“宁*****”运力船被抓获时船上所载江砂共计5333 吨;经九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宁*****”运力船上江砂单价为65元每吨。

以上事实有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方某某证言、方某某辨认笔录、船舶检验证书、建设用砂检测报告、过磅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银行交易流水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涉案“宁*****号”运力船上装载江砂拍卖款419640元,由本院进行扣押,待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非法采矿案法院判决后依法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