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县**镇**村,住海南省**县**街**旅租**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和龙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和龙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4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和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刘某某银行卡内的钱财为诈骗所得,依旧多次使用刘某某的银行卡取款共计5000元作为自己的日常花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和龙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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