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72********,汉族,大学本科,大连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住大连市西岗区**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 1 6 年8月1 0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以( 2016)辽0211民初第6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刘**(已因本案被不起诉》偿还孙**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人大连市中山区弘馆商务会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大连市中山区弘馆商务会所的法定代表人,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某进行多次执行,并下达了( 2016)辽02 1 1 执 字第326 7号《执 行裁定书》,查封了陈某某名下的大连市中山区武昌街 南巷**号* 单 元*层 *号住房一套。在法院对该住房执行过程中,陈某某以家属不同意为由不予配合,致使已经生效的裁定无法执行。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卷内证据显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是大连市中山区弘馆商务会所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弘馆商务会所的实际经营或者获取利益分红等收益。该会所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是刘**。刘**以弘馆商务会所为担保人向他人借款。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过程中,陈某某表示自己一直有履行保证人责任的意愿。2017年4月22日,陈某某支付给刘**的债权人10万元。法院查封了陈某某名下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武昌街南巷**号*单元***的住宅,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明,该房产系陈某某和其妻子的婚后财产,是唯一房产。目前,房产还有银行贷款没有还清,处于银行抵押状态。陈某某表示愿意拍卖这个房产,但是陈某某的妻子不同意拍卖这个房产。陈某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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