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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第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乡**村,住左云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左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中午1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陈某某的住处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后李某某头部流血,并倒在陈某某家的地上,李某某陈述其头部是被陈某某用菜刀砍伤,陈某某供述李某某头部是其自己用刀所伤,经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损伤形成推断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案发现场只有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二人,被害人陈述其头部所伤是陈某某所为,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之伤为其自己所为,供述相互矛盾,鉴定意见只说明了被害人的伤是外力所致,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用刀砍伤李某某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左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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