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诉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怀集县人,住。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被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向怀集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0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怀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春节前,邓某甲向邓某某借款5万元,利息5%,实际收到47500元,签订虚高借条。一个月后没有钱还,邓某某让其再借5万元,月利息升到8%,收取上次借款的利息和该次借款的砍头息,剩余35000元,签订虚高借条。过了一段时间,因去赌博向邓某某借2万元,过一天再借3万元。借款到期后,邓某甲超期很久没有钱交利息,利息钱滚成约4万元,邓某某天天追债恐吓他,逼其签一张5万元借条当作还利息,以谁名义借处空白,只给邓某甲1万元,利息升为10%,十五天一个周期还息,邓某某说借款迟一天要罚息1万元,至此邓某甲已经借款已经被垒高到20万元。于2016年4月29日,邓某甲再次没钱,拖欠利息,邓某某为了便于追债及诉讼,拿着15万元的借条加拖欠的利息,要求邓某甲重新合拼写了一张17.5万元的借条,邓某甲不同意,就多次到邓某甲诊所追债,邓某甲不堪其扰只能签订了借条,和邓某甲到银行做虚假流水,声称是公司规定,一定要银行凭证的。邓某某先用李某某农业银行卡转入17.5元到邓某甲农业银行卡,再用邓某甲的银行卡转13.5万元到马某甲的银行卡,现金取3万元,为了安抚留邓某甲剩下1万元。
2016年7月22日,邓某甲再次拖欠了4、5万元左右的利息,邓某某再次要求邓某甲向其公司借5万元用以还债,邓某甲写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接着和邓某某到银行做虚假流水,邓某某先用莫某某银行卡转入5万元到邓某甲银行卡,后用邓某甲银行卡转1.2万元到邓某某银行卡,剩余的钱,邓某某分多次取现取走。过了几天,邓某某了解到邓某甲分有生产队的集体地,便要求邓某甲卖地还债,强迫交易。邓某甲说这些地是集体地无法过户了不同意卖地,但在邓某某威逼下还是妥协了,邓某某先是以李某某的名义卖地,2016年7月23日签订协议,签订收据收到5万元定金,说好办好手续再给尾款,但邓某甲从来没有接触过李某某。2016年8月2日,邓某某再次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名义要求购买另外一块地,交了10万元定金并签订协议,邓某甲也没有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接触过。邓某甲将收到了15万元拿了部分钱出来交利息,剩下的钱很快用完了。15天后由于生产队的土地还没有分给邓某甲,邓某某要求和借款一样计算10%利息,十五天一期。邓某某通过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以掩盖高利贷借款的事实。
2016年8月份,邓某某拿出一本子,告知邓某甲前面几次拖欠利息,公司要求罚息,分别有三笔罚息,分别是5万元、7万元、1.5万元,肆意认定违约。邓某甲没有钱交罚息,也不愿意交罚息。2016年8月8日,邓某某介绍邓某甲到邓某丁处借款5万元还债,转账5万元后,邓某某直接取走当交罚息5万元。2016年8月20日,邓某某、邓某丁一起找到邓某甲,要求以邓某丁的名义购买土地,要求将邓某丁的5万元借款当作定金,另外邓某某拿出之前利息转成的借条共12.5万元要求邓某甲也当作定金,共计17.5万元,实际上邓某甲没有收到钱,因邓某某经常带人到邓某甲的诊所追债,邓某甲已经被恐吓麻木,只能被迫同意,在没有收到钱的情况下,和邓某某签订了收到17.5万元定金的协议。2016年9月13日,邓某某、邓某丁再次要求邓某甲签订另外一张卖地协议,邓某甲收到定金8万元,协议也是和邓某丁签订。在前面两块地还没有办完手续的情况下,邓某某再次签订两份协议,将利息转变定金便于追债的目的,昭然若揭。
2016年10月1日,所有定金和借款都要交利息,邓某甲称每期要交5万元左右,一个月两期需要10万元左右元利息,利息不断垒高。2016年春节前,邓某甲虽然每个月都交4、5万元利息,但拖欠利息还是垒高到16万元。2017年2月6日,邓某某要求将其中10万元利息写成借条,并带邓某甲到银行做虚假流水,邓某某用莫某某银行卡转10万元邓某甲银行卡后,全部现金取走。春节后,2017年2月14日,邓某甲借款到期没有钱还息,邓某某再次要求签订新借条,将前面的一些借条和利息合成一张33万元的借条,邓某甲被迫签订了33万元的借条,之后到银行做虚假流水,邓某某先是用莫某某银行卡转33万元到邓某甲银行卡,之后全部现金取走。邓某某以莫某某的名义借款后,指使莫某某多次找邓某甲催收债务。除去现金交的利息外,邓某甲通过微信共转账给莫某某53000元。
2017年2月16日,因邓某甲拖欠利息,邓某某带邓某戊过来,介绍邓某甲向邓顺通借款5万元,邓某戊按照邓某某指使和邓某甲商议好每期利息为10%即5000元,另外邓某戊收300元介绍费,共5300元,每十五天收一期。写了借条后,邓某某和邓某戊拿着邓某甲的银行卡到银行转账,邓某某用李某某农业银行(62284511580432724**)转5万元到邓某甲农业卡(62284811567000021**),接着,全部现金取出,然后打电话让邓某甲过来,邓某戊向邓演然邓某甲收取53000元“砍头息”,剩余的钱邓某某跟邓某甲说当作利息收走了。2017年3月28日,邓某某再次要求邓某甲向邓顺通借款10万元用来偿还利息,邓某某交待邓某戊这次一期利息为15%,同样是十五天收一期。邓某戊和邓某甲商量好后,每期利息为15500元,多加500元是用来喝茶的。写好借条后,邓某某和邓某戊到银行做“虚假流水”,因银行下班邓某某分十笔现金存入邓某甲银行卡,之后让邓某甲先取2万元现金,其中15500元交给邓某戊作为砍头息,由于银行卡限额无法取款,邓某某要求保管银行卡,之后,邓某某分多次取走剩余的8万元。因邓某甲无钱还利息,邓某某多次打电话恐吓他,或叫邓某戊带两个人去邓某甲诊所搞事,赶走病人,邓某戊曾在追债时根据邓某某指使叫人打了两巴掌邓某甲,逼邓某甲还钱。为了更进一步施加压力,邓某某、莫某某指使邓某戊、梁某某到邓某甲的住所淋红油。邓某甲越来越怕邓某某等嫌疑人,害怕放贷公司的人再去搞事,伤害到家人。到法院起诉时,是李某某带着其办立案手续,并提交相关虚假证据材料。
2017年4月21日,邓某某带邓某己找邓某甲追债,邓某甲没有钱,就要求邓某甲向邓鑫荣借款2万元用以还债,邓某己转入2万元到邓某甲银行卡,之后现金取走。后邓某己多次找邓某甲催收利息,并帮邓某某追数,邓某某对邓某甲说将利息交给邓某己就可以了。
2017年5月18日,邓某某介绍邓某甲到罗某甲处借款,实际是邓某某怕邓某甲不愿意签订新借条以还息,所以指使罗某甲借款给邓某甲,罗某甲要求邓某甲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后于5月19日罗某甲微信转账1万元给邓某甲微信当作定金,写了一张收条。于2017年5月22日,邓某某再次通过梁修平银行账户(6220820170007164**)转5万元给邓某甲作为定金,也写了一张收条,并在原来的协议上注明。5月22日当天,罗某甲又按照邓某某指使借款2万元给邓某甲,一期收取3300元利息,每十五天收取一期。罗某甲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给邓某甲,之后要求邓某甲写了一张借条,并收取3300元现金作为砍头息,实际借款只有16700元。2017年6月8日,邓某甲没有钱交利息,罗某甲微信转账5200给邓某甲,要求写了一份补充协议,注明收到5200元定金。2017年6月3日,邓某某再次指使罗某甲借5万元给邓某甲以还利息,目的是再次垒高本金,一期利息为15%,15天收一期利息。邓某某用李某某(62284511580432724**)银行转账邓某甲(62284811567000021**)5万元,后又取现把钱拿走。起诉时,是李某某带着其办立案手续,并提交相关虚假证据材料。
在邓某某的幕后操作下,邓某某等人黑社会组织团伙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以达到侵占邓某甲财产的目的。在借款期间,通过签订虚高借条、肆意认定违约、互相平账,欺骗、勒索被害人,恶意垒高邓某甲的借款本金。2017年7月,因邓某甲出走避债,嫌疑人邓某某指使莫某某、李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罗某甲、邓某丁到法院起诉邓某甲、马某乙夫妻偿还债务达1085200元,虚假诉讼胜诉后,通过法院强制力查封了邓某甲、马某乙夫妻的两块集体用地及位于迪比利小区的房产,邓某甲、马某乙夫妻因不堪其扰,诊所被迫关闭,房产被拍卖,倾家荡产,甚至邓某甲为了还债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查,2017年5月至6月期间,邓某甲通过微信累计转账47000元给邓某某,另外通过转账到邓某某银行卡共167000元;2017年5月22日,邓某甲加了邓某己微信后,通过微信先后共转账53000元;通过转账到莫某某微信,共53000元。
邓某甲前期借款20万元,实际到手13.85万元,被收取砍头息6.15万元。以卖地形式借款,收到李某某购地定金5万元,陈某某购地定金10万元;与邓某丁签订协议定金为30.2万元,实际只收到8万元。共计实际收款36.85万元。
经查,2017年5月至6月期间,邓某甲通过微信累计转账47000元给邓某某,另外通过银行转账到共167000元;2017年5月22日,邓某甲加了邓某己微信后,通过微信先后共转账53000元;通过转账到莫某某微信,共53000元。通过转账到邓某戊微信,共33140元。通过转账到罗某甲微信,共20550元。有记录的共计还债37.969万元,另外现金还债10多万元。因邓某甲出走避债,嫌疑人邓某某指使莫某某、李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罗某甲、邓某丁到法院起诉邓某甲、马某乙夫妻,法院判决邓某甲、马某乙偿还债务达1085200元。被害人邓某甲被邓某某、李某某、莫某某、邓某丁、罗某甲、邓某戊、陈某某等人涉嫌诈骗金额为119.63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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