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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现住辽宁省彰武县**镇**村**组**号。2010年8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彰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6年9月2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彰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彰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5日22时20分许至2019年11月5日22时45分许之间,在彰武县**镇**街**园**小区**路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高某某、刘某在彰武县交警大队工人员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对执法民警付某进行撕扯、大声辱骂,严重妨害了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彰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存在暴力、威胁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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