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昌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昌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镇*村*组村民朱某某伙同陈某某、于某某多次以**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对其住宅造成环境污染为由,到环保等部门恶意投诉,但又对环保部门于2014年11月17日和12月17日依法组织工作人员对其投诉问题开展的环境监测工作恶意阻挠,导致环境监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朱某某、陈某某、于某某多次以投诉环境污染为由胁迫**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分两次共敲诈勒索该公司负责人韩某某九万元,社会影响恶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责人韩某某索要9万元钱款事实存在,但该笔钱款性质不清。陈某某是否存在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及具体行为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