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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有限公司股东、出纳,家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栋。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8年2月1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2月12日经九江市检察院指定,交由本院办理。

本院于2020327日、20205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20206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3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

九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深圳市****有限公司作为江西****有限公司、永修****有限公司的下游企业,从江西****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票面金额8119891.07元,税额1380381.49,价税合计9500272.56元;从永修****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票面金额2978105.52元,税额506277.94元,价税合计3484383.46元。购买费用为票面金额的10%。之后深圳市****有限公司将永修****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在此过程中,深圳市****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伪造了买卖货物的资金来往明细,接受永修****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股东陈某某当天即通过蔡某某、欧某某私人账户完成了资金回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该案缺乏关键证人证言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深圳市****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后的资金回流情况,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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