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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现住址**。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3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日、4月16日、6月30日本院先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永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0月至2016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在永修县注册永修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永修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永修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永修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永修县**织造有限公司和永修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共六家公司,该公司应福建省南平市**投资服务中心业务员陈某(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要求,向福建省南平市**投资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300余万元,并收取票面金额8%的开票费,获利人民币24万余元;2015年至2016年,永修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通过中间人刘某(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以票面金额7.5%的价格向山东**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80余万元,并在永修县国税局抵扣成功。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修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犯罪事实和犯罪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缴纳赃款10万元移送主管部门。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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