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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汉族,小学文化,住社旗县*****。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6月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2月9日、11月30日、2020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19年2月22日、2019年12月13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9日、2020年6月1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马某某与社旗县*****专业合作社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马某某承租兴隆镇********北边94.5亩耕地种植9023型小麦,为河南****科技有限公司繁育9023型小麦原种。2016年5月24日20时,陈某某与社旗县兴隆镇***村民陈某某联系后,召集杨某某、贺某某等人来到马某某承包的耕地上,在与马某某没有任何经济纠纷的情况下,不顾马某某等人的阻拦对马某某种植的94.5亩9023型小麦进行抢收。2016年6月8日,社旗县公安局民警会同社旗县国土资源局对马某某的麦地进行实地测量共计为94.8亩。经调查马某某已在该块麦地收割小麦7683斤,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该块麦地将马某某未收割的原种小麦全部抢收。经社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并出具(社价认鉴字【2016】076号)鉴定结论书,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抢收的9023型原种小麦总价值为9704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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