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26日龙岩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龙岩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章某某(另案处理)代理“联发”网络赌博平台,并通过代理帐号****在网络上招募多名赌博会员以“幸运飞艇”、“极速赛车”等方式赌博从中抽成牟利。经统计,代理帐号****下的会员赌博资金流水为1300874元。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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