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邱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3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6日16时许,被害人任某某在陈某某经营的**商店(阜新市新邱区**村**组00-00陈某某家中)内,花费人民币80元购买了一盒名为“植物壮根素”的性药(绿色铁盒包装,铁盒上印有“香港阳光生物”“植物壮根素”等字样)。任某某服用之后认为该性药没有作用,怀疑买到假药,故到我局长营子派出所报案。我局接到报案后对陈某某经营的“植物壮根素”药品进行委托检验。2019年8月28日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此“植物壮根素”药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2019年9月4日该“植物壮根素”药品经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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