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临澧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0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上半年,陈某某用自己的一辆车牌为湘******的宾利牌小轿车作抵押找王某某借款45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按月息三分付息,2017年7月6日,陈某某称因办业务需要,从王某某手中将该宾利车开走,并承诺在一周内用一辆同等价值的宾利慕尚作抵押直到借款还清,后陈某某将一辆车牌为晋******的宾利慕尚抵押给王某某,并承诺如果借款一年到期未归还,则将该车按当时出卖价抵借款,不足部分以现金或商品房抵足,借款到期后,王某某多次找陈某某索要借款,但陈某某并未归还,王某某欲按约定将该车卖掉抵借款,但陈某某拒不配合过户,王某某心中生疑,遂对该车车证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车证不符,经调查,陈某某交给王某某的该车的购车发票、登记证书、完税证明、保单、行驶证均系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临澧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陈某某在向王某某借款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车辆保险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证物,统一保存至本院档案室。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