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务农,住山东省临沭县**街道**村。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7月以来,陈某某多次从权某某手中收购死因不明的病死猪加工后对外销售,通过其妻杨某的微信与权某某交易金额达43320元,且在杨某的手机中发现有大量陈某某分解病死猪的视频。
2018年8月22日10时50分,河东公安分局民警在权某某非法储存点,查获死因不明猪15头,644公斤。经河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该批次死猪为检疫不合格生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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