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务农,住山东省临沭县**街道**村。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7月以来,陈某某多次从权某某手中收购死因不明的病死猪加工后对外销售,通过其妻杨某的微信与权某某交易金额达43320元,且在杨某的手机中发现有大量陈某某分解病死猪的视频。

2018年8月22日10时50分,河东公安分局民警在权某某非法储存点,查获死因不明猪15头,644公斤。经河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该批次死猪为检疫不合格生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9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