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211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区,现住莆田市**区***镇****道****号*****号楼*梯****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月塘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7月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
万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7年11月初起,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郭某甲在万载县康乐街道猛辉村老瓷土厂内经营一处私人油罐站,从事柴油的储存和买卖活动(依法许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郭某甲通过邓某某、曹某某等人的渠道从福建省福州市、莆田市、漳州市等地的私人油库购进柴油,进行沉淀过滤,然后销售给经营小型油罐车的林某某、郭某等人,小型油罐车再将柴油供给货车、瓷土矿、工地等使用。郭某某、郭某甲进行柴油非法买卖活动时,主要利用郭某某微信(微信名: 天注定,微信号:guoxiaoyong68 )、郭某甲微信(微信名:重新开始,微信号:153****4995)、郭某甲妻子辛某某微信(微信名:辛某某,微信号:xhy19841017 )、辛某某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户主辛某某,账号622700210901051****)来支付收取油款。
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李某、邱某某分别出资20万(占股40%)、15万(占股30%)、15万(占股30%) 合伙购买大型油罐车(赣CB7725) 从事非法买卖柴油活动,经营方式为从福建省莆田市、福建省福州市等地许某、林某、林某某等人经营的私人油库低价买入柴油,然后通过大型油罐车将柴油从福建运至万载提价卖给郭某某等人经营的私人油库,从中赚取差价。邓某某主要负责驾驶大型油罐车从福建的私人油库运送柴油至万载的私人油库,每次运送柴油30吨左右,偶尔邓某甲会一起跟车运送柴油,李某主要负责买卖柴油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收取油款,李某支付收取油款主要用以下银行账户:1、开户行厦门农行滨北支行,户主李某,账号622848007022136****; 2、开户行厦门工行城建支行,户主李某,账号621226410002422****; 3 、开户行兴业银行,户主李某,账号62290812300906****。许某收取油款主要用的银行账户为: 开户行建设银行,户主许某,账号434061522919****。许某的妻子林某偶尔会通过微信(微信名:魔鬼靠近点……,微信号:a15359790066)收取油款。许某在买卖柴油时,陈某提供了银行账户来收付油款,陈某的银行账户为: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户主陈某,银行账号621799390004269****。林某某收取油款主要用的银行账户为:开户行建设银行,户主林某某,账号621700182003471****。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销售给邓某某的柴油实际是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罗江西路黄某的私人油库转卖过来的,林某某将黄某的私人油库位置微信发给邓某某,并联系黄某将柴油卖给邓某某,邓某某将油款转账给林某某后,林某某扣取一部分介绍费后,将油款转账到黄某的银行账户,黄某收取油款的银行账户为:开户行建设银行,户主黄某,银行账号623211182000284****。
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负责联系福建省上线余总、陈总、陈某某(“辉哥”、“飞哥”)等人,福建上线则安排大型油罐车将柴油运送出售到曹某某指定的私人油库去,其中一部分柴油运送出售到了江西省万载县郭某某等人经营的私人油库,买卖柴油的油款由中间人曹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收取支付,曹某某按买卖柴油的数量赚取“联系费”。曹某某收取支付油款所用的银行账户主要为: 1、开户行建设银行,户主曹某某,账号621700210000463****; 2、开户行工商银行,户主高某某,账号621558150800451****。福建上线陈小辉从福建泉州石井油库、泉州盘兴油库、港丰油库等私人油库的陈总、李总、林总等人手中购买到走私柴油, 再每吨柴油提价200元卖给曹某某,陈某某主要利用岳父薛某某、姨子薛某某、妻子的姨妈杨某某的银行账户来收付油款:1、开户行建设银行,户主薛某某, 账号6217001850013061****、开户行建设银行,户主薛某某,账号6217001850013342****、开户行建设银行,户主杨某某,账号621700185001168****。仅2017年11月10日至12月2日,经民警查证属实,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等人经营的私人油库非法购销柴油总计约552.67吨,交易金额300多万元。其中通过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渠道购销的柴油约有189.23吨,交易金额100多万元;通过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渠道购销的柴油有363.44吨,交易金额200多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10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从福建购进一车柴油34.4吨,郭某某支付邓某某油款206400元;
2、2017年11月11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从福建购进两车柴油总计60吨左右,郭某某支付曹某某油款具体数目不详,经估算油款约有360000元;
3、2017年11月12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从福建购进一车柴油36.37吨,郭某某支付曹某某油款具体数目不详,经估算油款约有210000元;
4、2017年11月13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从福建购进一车柴油37.85吨,郭某某支付曹某某油款具体数目不详,经估算油款约有220000元;
5、2017年11月16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从福建购进一车柴油35.17吨,郭某某支付曹某某油款211700元;
6、2017年11月17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从福建购进两车柴油分别35.55吨、31.43吨,郭某某分别支付曹某某油款214000元、189200元;
7、2017年11月18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从福建购进一车柴油35.56吨,郭某某支付曹某某油款214000元;
8、2017年11月21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从福建购进一车柴油30.98吨,郭某某支付曹某某油款182100 元;
9、2017年11月24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从福建购进一车柴油约30吨左右,郭某某支付曹某某油款具体数目不详,经估算油款约有180000元;
10、2017年1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从福建购进一车柴油34.72吨,郭某某支付邓某某油款194430 元。同时邓某某于2017年11月24日从福建省青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许某所在的私人油库购入一车柴油,邓某某通过妻舅李某转账支付许某油款181964.8元;
11、2017年11月26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从福建购进柴油34.74吨,郭某某支付邓某某油款201492元;
12、2017年11月26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从福建购进一车30.53吨,郭某某支付曹某某油款具体数目不详,经估算油款约有180000元;
13、2017年11月27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从福建购进一车柴油34.41吨,郭某某支付邓某某油款201290元。同时邓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许某所在的私人油库购入一车柴油,邓某某通过妻舅李某转账支付许某油款189000元;
14、2017年11月28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从福建购进一车柴油34.96吨,郭某某支付邓某某油款200320 元。同时邓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从福建省背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许某所在的私人油库购入一车柴油,邓某某通过妻舅李某转账支付许某油款186600元;
15、2017年12月2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从福建购进一车柴油16吨左右,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时查明邓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从福建省萧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许某所在的私人油库购入一车柴油,邓某某通过妻舅李某转账支付许某油款185536元。
16、2017年11月20日,邓某某通过林某某的介绍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罗湖西路黄某的私人油库购买了一车柴油34.44吨,购买单价5580元/吨,邓某某通过妻舅李某转账支付林某某油款192170元,林某某扣取每吨10元的中介费后,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将油款转账到黄某的银行账户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侦查机关仅根据许某银行卡与陈某的银行卡有过384708元的交易记录就认定陈某主观上明知许某非法经营柴油,本案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要求侦查机关讯问许某是否认识陈某、是否向陈某尾号为****的邮政银行卡转过384708元、该款是什么钱,但均未补充到任何证据以证实陈某明知许某非法经营柴油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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