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甲故意伤害)(公开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5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现住址通化县**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8年7月30日被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28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深博,吉林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7日至4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23日至6月7日)。

通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31日17时许,姜某某酒后因其沙场挖沙子致陈某乙(陈某甲弟弟)水田地无法上水一事,到通化县**镇**村**组陈某甲家中谈此事时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姜某某将陈某甲打倒并骑在陈某甲身上继续殴打时,陈某甲随手从地上捡起一根柴火棒子打姜某某上半身,造成姜某某左前臂尺骨骨折。经通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通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故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