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一次退查重报。
峡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被害人陈某乙的伤势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峡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峡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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