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6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份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隐瞒其承包的**镇**村水库北荒山上埋有磁铁,使测量铁石仪器显示值明显虚高,超出测量范围,骗取陈某乙山场转包款25.5万元。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