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游行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4日、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4日,吴川市**镇**村委会村民约300人,因吴川市***牧养猪场排放猪屎尿水污染**的生活用水和灌溉用水举行示威游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等人参与**镇**村委会村民的游行示威,游行人员从**村委会出发游行至**镇**村,其中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等人手拉横幅参与游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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