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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甲非法游行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诉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镇**村**号**房,因涉嫌非法游行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游行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4日、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4日,吴川市**镇**村委会村民约300人,因吴川市***牧养猪场排放猪屎尿水污染**的生活用水和灌溉用水举行示威游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等人参与**镇**村委会村民的游行示威,游行人员从**村委会出发游行至**镇**村,其中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等人手拉横幅参与游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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