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6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对其继续适用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以“本案证据不足,一些证据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为由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以“本案经第一次退查后,据以定案的证据仍然存在疑问,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为由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27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永定区凤城镇妇幼保健院门口路段开展交通查纠专项行动,现场查获陈某甲酒后驾驶一辆闽F****L号大众牌迈腾小轿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陈某甲表示测试结果有误,拒绝在测试单上签字。后民警将该男子带回至凤城派出所核实身份,民警再次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74mg/100ml,陈某甲在测试结果为74mg/100ml的测试单上签字确认,后民警将其带至永定区医院抽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对抽取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21.19mg/100ml。2019年1月15日陈某甲向公安机关申请对其血样进行重新鉴定,后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对抽取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重新鉴定,结果为117.85mg/100ml。陈某甲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
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强制抽血依据不足”、“见证人存疑”、“没有对抽血全过程不间断录像”、“盛装的容器不符合要求”、“血样完整性及充分性存疑”、“执法主体存在问题”、“办案程序存在问题”、“两份鉴定意见因检材不合格都不应当采信”、“证据打架,不能排除疑问,是否醉驾无证据证明”、“吴某某、陈某乙的证词不能证明抽血量多少对鉴定结果无影响”、“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不能适用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能就醉酒驾驶的关键事实予以查明,建议由公安机关撤案或检察机关作出证据存疑不予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确实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危险驾驶行为,但本案中侦查机关存在多处程序违法事实,如在被不起诉人对呼气测试结果表示异议后未第一时间进行抽血采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进行事前审批等,且在提取血液样本这一关键证据上存在收集不及时、未按规定数量提取血样、采集量的登记与实际数量不相符、提取血样现场无见证人等情况,严重影响了鉴定结果的效力和司法的公正性。全案的关键证据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且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均无法作出合理的补正解释,依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情况,难以充分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构成危险驾驶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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