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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公开版)_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绰号银儿、机迷,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90********,汉族,大专文化广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大院****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由九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凤丽,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诈骗罪,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5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办理。

    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九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朱某某(已判刑)在上林县酒吧认识了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李某某带领下,从事短信诈骗违法犯罪活动。2019年1月朱某某利用原有的手机和电脑,和在宾阳购买的手机,通过向被不起诉人陈某购买非实名电话卡,伙同文某某(在逃)、周某某(已判刑)在上林县周某某住处及出租屋对全国范围内被害人实施短信诈骗,朱某某用笔记本电脑将编辑好的诈骗短信装入手机中,利用手机将诈骗短信“xxx 这是我的新号,请保留起来,我是xxx”发出,被害人相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身份后,犯罪嫌疑人假借需要被害人帮忙转账,利用软件生成虚假的转账记录,将虚假的转账记录截屏导入手机发送给被害人,然后请被害人将钱立即转入指定账户,从而将诈骗所得据为己有,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明知朱某某购买电话卡系用于电信诈骗,仍出售13张电卡话给朱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九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不起诉。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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