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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海山)(公开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商人,家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2009年7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7月20日被假释,2013年9月10日假释期满。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

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为了霸占凉皮批发生意,于2017年至2019年间,先后到昌黎镇百信鞋城张某某凉皮店、步行街陈某某凉皮店、昌黎镇二街碣石山市场陕西凉皮店以及新集镇大集佟某某凉皮摊处进行威胁、打砸店门和摊位,强迫上述经营者从他家进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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