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3********,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肖炳奋,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9月7日移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陆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4月8日上午,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联合陆丰市驻甲西镇禁毒突击队、驻村工作组对**村进行清查清理,在**村西村海边湖嶺的一菜园及周围发现一批可疑液体及制毒工具,菜园西北角和东北角各有两间小棚屋;菜园内西侧发现埋于地下的7罐盛于白色塑料罐的黑色液体,重约159.55千克,现场提取的可疑液体经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该菜园地园主为上堆西村村民陈永银(己判刑)的,后多次对其传唤问话均无到案。2017年10月2日陈永银被抓获。经审问,陈永银供述其位于甲西镇**村海边湖嶺篱内菜园地沙土下的疑似毒品及制毒工具等系同村村民陈某某所埋藏的,在被公安机关查到涉毒物品后陈海利到陈某某家说他有放一些“水”埋在田园沙土下,并一起协商让陈某某外出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2019年6月11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其参与制造毒品一事拒不承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陆丰市公安局认定陈海利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仅有陈永银的指证和单个传来证据证明,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归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