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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爱华)(公开版)_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6545,汉族,中专文化系应城市**小学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应城市城中办事处**街**-***号,住孝感市经济开发区隆中**小区*栋*单元***室。于2019年11月27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应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某、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绝申报财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应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发现高某某、陈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咸宁的债权1200余万元,高某某多次要求把咸宁的部分债权、抵押给他的部分在建房划转给陶某某,但陶某某不同意接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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