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8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县*村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第一次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8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于2020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第二次退查重报。
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5日14时许,为争客源拐河线路客车司机姚**、陈某某对四里店客运线路司机景**进行殴打,致景**腰部受伤,后经鉴定景**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姚**、陈某某等人在民警现场出警处置的过程中,不听警告,又进行互殴,造成他人轻伤后果,且在节假日期间,景区游客较多,影响较坏,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景**的伤情形成原因不清,有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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