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在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路**厂务工,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8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3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在罗某某的安排下,2019年9月3日、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自己的桂B****9车辆与罗某某两次从广东省阳江市到大新县购买毒品;2019年10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自己的桂B****9车辆与罗某某从广东阳江市回到柳州市柳江区购买毒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观上明知罗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客观上只是应罗某某的要求帮忙驾驶车辆。因此,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扣押的手机等物品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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