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4********052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现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现居于住所,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4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2020年5月9日侦查机关第一次重新报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4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2020年5月22日侦查机关第二次重新报送审查起诉。
移送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
移送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在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1月30日间从李某某处共计花费101800元购买低价香烟,从中赚取差价20000余元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后,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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